藍晶晶(化名)自2014年9月起在西豐公司(化名)擔任中空折彎工。2021年12月某日,她口頭向主管請了當天下午的事假并獲批準。中午12時打卡下班后,她像往常一樣駕駛摩托車返回租住處。不料,僅10分鐘后,在途經某路段時,與陳奇(化名)駕駛的客車發(fā)生碰撞,藍晶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陳奇負事故全部責任。2022年3月,藍晶晶向被告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其情形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原告西豐公司不服被告人社局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裁判:請假后返家屬“下班途中”,事故傷害應屬工傷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藍晶晶請假后回家的路程,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下班途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或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合理路線。藍晶晶的經常居住地為港北區(qū)某街道某某村,事故發(fā)生當天下午藍晶晶雖系口頭請假,但已得到原告西豐公司主管王偉的批準,藍晶晶當天下午無需上班,當天早上上班即中午12時下班后,已屬于藍晶晶的正常下班時間,藍晶晶于該時間段從公司返回租住地方屬于工作生活所必須,應視為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因此,法院認為,藍晶晶請假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對于原告西豐公司的主張,法院不予認可。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西豐公司的訴訟請求。西豐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引用法條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