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車主朋友大家好,我是你們的律師朋友。今天咱們聚焦一個高頻問題:交通事故中全責方保險公司賠了修車款,無責方的交通費和車輛貶值損失,還能向全責方要嗎?答案藏在法律條文和真實判例里。
先看維修期間的交通費。這里有個明確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非經營性車輛維修期間,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費用,法院必須支持。
啥叫“合理”?湘潭法院的案子很有代表性:鐘先生修車36天,主張2千多交通費,法院核實打車票據后全額支持了。但要注意兩個關鍵點:一是代步方式得匹配原車檔次,開十萬家用車卻天天打專車,超額部分可能不賠;二是必須留好證據,打車票、租車合同、付款記錄缺一不可,光憑口頭說花了多少可不行。
更重要的是找誰賠。很多人以為保險公司全包,其實不然。如果商業(yè)險合同里有“間接損失不賠”的免責條款,且保險公司已用加粗、簽字等方式明確提示,那這筆交通費就得全責方自己掏腰包。靈川法院的判決就是典型,保險公司賠了修車款,4000元交通費最終由全責方蘇某承擔。
再來說爭議極大的車輛貶值損失。先給結論:原則上不賠,僅極端特殊情況可酌情支持。
法律層面,司法解釋列明的賠償項目里壓根沒有“貶值損失”,最高法也明確對此持謹慎態(tài)度。為啥?因為貶值幅度太難確定,不同機構評估結果可能差幾萬,還容易引發(fā)過度索賠。鐘先生的車開了兩年多,即便評估貶值2.79萬,法院還是駁回了訴求。
但有例外!廣西高院審理的案子中,小趙剛買半年的新車被追尾,左后幅大面積切割焊接,法院最終支持了25000元貶值損失。這里的關鍵是“極端特殊情形”:一是新車(通常指購置半年內、里程極低),二是發(fā)生結構性損傷(比如切割焊接、大梁變形)。
想主張貶值損失,必須做好兩點:一是選有資質的機構,在車輛修復后結合實測性能評估,像靈川案中未修復就憑照片評估的報告,法院直接不采信;二是舉證證明屬于“特殊情形”,比如購車發(fā)票、維修記錄、鑒定報告全套齊全。
最后總結:交通費找全責方要,留好票據是王道;貶值損失別盲目要,新車重傷才有望。遇到糾紛先固定證據,必要時咨詢專業(yè)律師,才能理性維權。
引用法條
道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