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沈某是一位數(shù)碼產(chǎn)品愛好者。2024年3月31日,沈某以12489元的價格在某電商平臺自營官方旗艦店購買了一部某品牌某型號手機,使用后于4月7日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然而,平臺商家卻以“非正常使用客戶、所購買手機數(shù)量已超個人消費者正常購買數(shù)量”為由,拒絕了沈某的退貨退款申請。原來,為體驗各類新款手機,沈某多次網(wǎng)購手機并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記錄顯示,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間,沈某在該電商平臺分十二筆訂單陸續(xù)購買了十二部手機,均在七天內申請退貨退款。僅2024年1月至3月期間,其就在該電商平臺下單八次、購買八部手機并退貨退款八次,其中僅某品牌某型號同款同配置手機就購買了三次,并成功退貨退款三次。當沈某第四次購買該型號手機并申請退貨退款時,遭到平臺商家拒絕。退貨退款申請被拒絕后,沈某繼續(xù)使用手機一個多月,后訴至法院,要求平臺商家退還手機價款12489元。沈某訴稱,平臺商家顯示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標識,如某電商平臺認為其系惡意消費,可以對其進行封號或者警告?;谇叭紊暾埻素浲丝钇脚_商家都通過,故沈某認為這次平臺商家也應為其處理退貨退款。平臺商家辯稱,沈某頻繁在某電商平臺上購買手機并退貨退款,并非善意消費者,不屬于七天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適用的對象,且有違誠信,其有權作出不予退貨退款處理。
法院審理:經(jīng)審理認為,沈某存在以把玩、體驗為目的多次網(wǎng)購手機、激活使用后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行為,對于涉案同款同配置手機沈某此前已經(jīng)購買三次并退貨退款三次,第四次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被拒后又繼續(xù)使用一月有余方涉訴。結合沈某的購買目的、購買頻率、退貨次數(shù),應當認為其反復購買并退貨退款行為有悖于“七天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的立法初衷,有違公平、誠信原則,構成民事權利的濫用,其行為不僅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亦不符合文明、健康、綠色的消費方式,不利于和諧有序網(wǎng)絡購物環(huán)境的營造,故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