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并非直接歸于無效。危急情況消除后,只有在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的情況下,口頭遺囑才歸于無效。
那么應(yīng)如何理解“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呢?對此,應(yīng)從時間和客觀條件兩方面加以考慮。
即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需要有訂立書面或者錄音錄像遺囑的時間,如果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根本沒有時間去訂立口頭遺囑以外的遺囑,那么其所訂立的口頭遺囑應(yīng)視為有效的遺囑。
另外,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還應(yīng)有訂立口頭遺囑以外其他形式遺囑的客觀條件,比如要訂立自書遺囑,需要有紙、筆;希望訂立打印遺囑時,需要有電腦和打印機;希望訂立錄音錄像遺囑時,需要有錄音錄像設(shè)備等。
如果遺囑人在危急情況消除后,沒有訂立其他遺囑的客觀條件,其之前所訂立的口頭遺囑不能被認為是無效的遺囑。
如果遺囑人在時間允許且客觀條件充分的情況下,仍舊未訂立書面或錄音錄像遺囑,那么其之前所訂立的口頭遺囑即為無效的遺囑,亦即在此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如果遺囑人消極不作為——不訂立書面或錄音錄像遺囑,則推定其是以自己的行為撤銷其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
此時,不以遺囑人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為準,如果遺囑人具備了訂立書面或者錄音錄像遺囑的條件,但其主觀上不愿訂立,那么此時其所立的口頭遺囑也應(yīng)是無效的。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