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殺》卡牌游戲著作權侵權及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卡牌游戲規(guī)則的作品定性
【裁判要旨】
著作權法不保護抽象的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對無情節(jié)或者情節(jié)性較 弱的卡牌游戲文字說明適用著作權法保護,應從思想和表達二分法規(guī)則出發(fā),涉 案游戲規(guī)則的特定呈現方式足以達到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程度,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 護。涉案卡牌游戲規(guī)則對于特定時期歷史人物的選擇與人物事跡的凝練具有創(chuàng) 作的空間,且卡牌規(guī)則的文字說明系作者基于史料、民間故事而對某些歷史人物 的藝術化再加工,該說明部分屬于在卡牌游戲所依據的歷史素材以及建立在素材 基礎上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該案為游戲規(guī)則的著作權保護開辟了新的思路,被評為“2019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基本案情】
《三國殺》游戲(以下簡稱權利游戲)是原告關聯公司出版發(fā)行的系列卡牌游 戲。兩被告作為所有人和運營方共同推出了一款名為《三國 KILL》的游戲,不僅 使用了與權利游戲人物名稱相同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稱,還大量使用了與權利游 戲的人物形象構成相似的武將頭像和裝備,在說明文字上亦大量雷同,并且在游 戲界面的顏色、文字和圖標及其組合上與原告的權利游戲構成相似。原告訴請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發(fā)表聲明消除影響,并向原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500萬元。兩被告辯稱,權利游戲的文字內容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武將名稱、技能 描述、戰(zhàn)功系統(tǒng)等文字內容屬于思想領域的范圍,與現有游戲構成相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保護具體表達。涉案權利游 戲的游戲手冊中用于說明游戲玩家如何確定身份、挑選武將、分發(fā)起始手牌、獲勝 規(guī)則等內容,屬于思想的一部分,不受著作權保護。游戲的時代背景為三國時期, 人物角色及其事跡大多來源于《三國演義》《三國志》及民間傳說,該些人物角色 名稱及其事跡本身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對這些素材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 可以歸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涉案權利游戲對基本牌、裝備牌、錦囊牌的具體 名稱和內容的表達,對武將角色的選取及其技能名稱、戰(zhàn)功稱號的設計和表達,用 以描述武將技能內容、戰(zhàn)功獲得條件等的文字內容,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該部分內 容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特征。運用“抽象-過濾-比較”方法和整體觀 感法對涉案兩款游戲進行比對分析,發(fā)現二者的卡牌名稱大部分相同、卡牌的文 字內容高度雷同,相同、相似的部分在權利游戲中占比較高,且在整個卡牌游戲中 處于重要位置,構成游戲的主要部分,會導致游戲玩家對兩款游戲產生相同、相似 的玩賞體驗,構成實質性相似??紤]到權利游戲的發(fā)表時間最早可以追溯至 2008、2009年,在同類題材的卡牌游戲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而后者的 發(fā)表時間晚于權利游戲,其開發(fā)者完全有可能實際接觸權利游戲,故認定被控侵 權游戲侵害了原告對權利游戲享有的著作權。綜上,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連帶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和合理開支64.600元,并在其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 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宣判后,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已生效。
文章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