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發(fā)生婚外情,不僅會對另一方造成情感上的巨大傷害,同時往往也會發(fā)生對第三者的經濟開支、財產贈與等行為,嚴重損害了配偶一方的財產權益。最近幾宗原配太太起訴告小三要求返還丈夫贈與其財產的案件,通過訴訟過程以及積極調解,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引用法條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原配方作為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出軌方向“小三”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小三”返還贈與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