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下班途中,職工自己騎車摔傷能否認定工傷?
第一步,我們需要先分析“自己騎車摔傷”有沒有可能屬于“交通事故”?如果屬于,那么就具備了認定工傷的必備要素之一;如果不屬于,那么也就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交通事故”釋義如下: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據(jù)此,我們就要進一步探究“車輛”的范圍又是什么?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同樣非常明確地作出釋義: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qū)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qū)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qū)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zhì)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綜上,我們對于“自己騎車摔傷有沒有可能屬于交通事故”的疑惑就解開了。無論是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無論是自己騎車還是他人騎車,抑或雙方都有駕駛車輛,只要是車輛在道路上發(fā)生的事故都能夠被認定為交通事故。也就是說自己騎車摔傷也屬于交通事故,無論是騎的是機動車、電動車還是自行車。
第二步,在確定了自己騎車摔傷也能夠被認定為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還要符合另外兩個要素才能夠被認定工傷。即必須是在“上下班途中”以及該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造成。
如果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受傷或者事故的發(fā)生是本人主要責任的,那么也將因為缺乏要素而無法認定工傷。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人會誤以為是自己騎車摔傷那么肯定就是本人主要責任,但其實未必。比如如果是路面下水道口沒有遮蓋的防護措施,或者存在坑洞造成事故,騎車的人未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二、既然上下班途中自己騎車摔傷也有可能被認定工傷,那自己走路摔傷有沒有可能也能夠認定工傷呢?
在明確了上述相關詞語的釋義后,這個問題就顯而易見啦。“交通事故”必須是由“車輛”造成,而我們自己走路自己摔傷,顯然不存在車輛這個要素,因為自己摔傷是因為自己沒有注意相關環(huán)境導致,當然就不屬于因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事件,也就不具備“交通事故”這個要素,當然也就無法構成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要素。
當然,如果是行走過程中遭遇車禍,此情況下如果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仍可以認定工傷。此處提醒大家,即使自己是行人,也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否則如果遭遇車禍而被認定為行人負主要責任的,則無法認定工傷。
三、另外一種情況,如果上班進入單位內(nèi)部范圍,但還沒走到工作崗位,也還沒到正點上班時間,在單位內(nèi)部的道路、廣場、走廊、樓梯、廁所等地方摔傷,算不算工傷呢?
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依據(jù)這一條,上下班前后在單位內(nèi)部的道路、樓梯、走廊、廁所等地方走路或騎車摔傷,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綜上,對于職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的情形,不能簡單地界定屬不屬于工傷,而應當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有時候越是簡單的問題,我們越是需要究其根本,答案往往會比問題復雜得多亦有趣得多。
引用法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