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現代社會,企業(yè)用工的風險無處不在,其中,最常見的法律風險就是雇員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傷、殘或死亡,此時用人單位的賠償款少則幾千,多則百萬,對任何一家單位尤其是中小企業(yè)而言都是一筆不菲的開支,為應對此風險,通常用人單位會購買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確實可以很好的為用人單位彌補一部分損失,但仍有部分賠償金額需要用人單位自掏腰包予以解決。
基于部分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或者雖然購買了工傷保險但仍存在工傷保險無法覆蓋全部損失的實際情況,保險公司開發(fā)了“雇主責任險”這一保險產品。
“雇主責任險”的出現,很好的分散、轉移了工傷法律責任,因此,了解什么是“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區(qū)別”、“雇主責任險能否沖抵工傷損失”、“雇主責任險中的鑒定標準和賠付標準”等問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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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雇主責任險
PART1.
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yè)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yè)務有關的國家規(guī)定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yī)藥費用及其他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為更顯直觀,筆者引用市場上承保“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條款以供參考:
“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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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投保雇主責任險
PART2.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仍需承擔部份項目的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為進一步分散、轉移工傷法律責任,可以采用投保“雇主責任險”的方式進行彌補,這就是為什么要投保雇主責任險的原因所在。
關于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情形下仍需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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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雇主責任險、工傷保險與團體意外險的區(qū)別及典型案例
3.1雇主責任險、工傷保險與團體意外險的區(qū)別
保險的核心在于提供風險保障,比如,工傷保險是為了解決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及時和必要的醫(yī)療救治等;意外保險是為了解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造成的傷、殘或死亡等。
但是,因為各種保險的保險標的和法律后果等不一樣,因此,詳細了解三種保險類型的區(qū)別對于正確防范風險極為重要。
3.2典型案例
參考案例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范某某等訴上海某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黃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非雇主責任險,該人身保險的受益人一般為被保險人或其指定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該條的立法本意在于,雇主和勞動者通常處于不平等狀態(tài),雇主在為勞動者投保意外傷害險時,可能會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將受益人指定為雇主,該行為勢必損害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合法權益,故該條明確雇主為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時,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如施工單位或雇主為員工投保意外傷害險后可以直接在賠償款中扣除該保險金,施工單位或雇主即成為實質意義上的受益人,有違本條立法本旨。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投保人為范某某購買團體意外險,該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為范某某,范某某死亡后,其繼承人有權繼承該意外傷害保險金。即便被上訴人(公司)為范某某投保意外傷害險的主觀目的在于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但意外傷害險系人身險而非責任財產險,被上訴人如要減輕用工風險,應當依法為范某某繳納工傷保險或購買雇主責任險,而非通過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方式替代強制性保險的投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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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險能否沖抵工傷損失
PART4.
實踐中,用人單位基于各種原因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如考慮勞動者流動性較大、勞動者主動申請放棄工傷保險的購買等,那在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但投保了雇主責任險的情況下,發(fā)生工傷賠付事項,此時如何賠付呢?對此,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雇主責任險僅就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范圍以外的企業(yè)應賠付的金額進行賠付。因為用人單位將未繳納工傷保險向保險公司轉嫁違反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雇主責任險賠付金額將扣除本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金額。
參考案例
廣州某流有限公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南沙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終25808號民事判決】
該案中,法院認為,為本單位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公司依法為喬某某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除喬某某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需要由林怡公司承擔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工傷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公司向喬某某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工傷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系公司未履行為喬某某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雇主責任險作為商業(yè)保險,發(fā)揮的應當是對工傷保險的補充作用而非替代作用,用人單位因未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而向職工賠償的工傷費用不應納入雇主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否則用人單位將得以向保險公司轉嫁其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引發(fā)鼓勵用人單位逃避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的不良社會效應,進而危及工傷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
第二種觀點:在與保險條款不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進行的賠付金額都應當屬于雇主責任險的賠償范圍。進而,若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無工傷保險賠付的,應在用人單位履行的經濟賠償責任基礎上根據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計算雇主責任險的賠償金額。
參考案例一
胡某某等與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滬01民終2677號判決】
該案中,法院認為,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為胡某某所購雇主責任險明確約定被保險人為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系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為分散自身經營風險所設,該雇主責任險設立之目的是為分散被保險人因其雇員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職業(yè)病,而依法應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使雇主能夠獲得補償的一種商業(yè)責任保險。
參考案例二
袁某某、段某某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2879號再審裁定】
袁某某、段某某申請再審稱,(一)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屬于不同的保險性質,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可以互相沖抵,二審判決將雇主責任險從工傷保險賠償中扣減,適用法律錯誤。
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參加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支付工亡費用。鑒于被申請人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包括雇員段某某在內的雇主責任險,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保險合同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利益應歸屬于被保險人。
針對以上兩種觀點,我們認為保險的核心在于提供風險保障,用人單位不論是購買工傷保險還是雇主責任險,其核心目的在防止法律風險的發(fā)生,在法律未禁止及雇主責任險合同未作出相反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進行的賠付金額都應當屬于雇主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如此其實才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的平衡,因此,我們贊成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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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和解后雇主責任險應否進行賠償
PART5.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2020修正)第十九條[1]的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和解后,雇主責任險應否進行賠償,對此,需要分如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賠償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且經保險人認可,此時,用人單位主張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范圍內依據和解協議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賠償責任達成和解協議,未經保險人認可,保險人主張對保險責任范圍以及賠償數額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案例
某某有限公司與某某有限公司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金融法院(2023)滬74民終936號民事判決】
問題一:某某公司2在雇主責任險項下應承擔的賠付義務范圍問題。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達成和解協議,未經保險人認可,保險人主張對保險責任范圍以及賠償數額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某某公司1與張某達成的《工傷補償協議書》屬于和解協議,某某公司2對協議內容未予認可,法院應當重新核定。
問題二:責任保險的主要功能在于轉嫁、分攤個體的經濟風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通過責任保險轉嫁保險人,最終則由保險共同體分擔。為防止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故意追求高額賠償,或疏忽了事,損害保險人和保險共同體的合法權益,產生道德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將責任保險的承保危險限定于“依法應負”。
問題三:雇主責任保險作為一種代替責任保險,并非完全替代工傷保險的制度價值,而是僅在轉移和分散雇主承擔的賠償風險上與工傷保險具有一定的功能一致性。但同時,雇主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均有其獨立價值,兩者的賠付范圍也并非完全一致,本案中某某公司2在工傷保險已賠付的情況下,仍需承擔相當金額的理賠責任即恰因于此。實踐中,雇主因何種考量而投保雇主責任險存在各種可能,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傷殘賠償比例等各類賠付計算方法亦有其合同設計的適用場景,并非如上訴人所主張的沒有實際意義。
6
雇主責任險中的鑒定標準及賠付標準
PART6.
關于雇主責任險中的鑒定標準,實踐中存在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還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的爭議。
對此,我們認為,在雇主責任保險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系依據保險合同確定,在保險合同中,通常均會對保險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同時也會對保險責任的鑒定標準進行明確,因為雇主責任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一般都是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進行鑒定,舉例而言:
在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中,關于傷殘鑒定在第二十八條約定:“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由保險人認可的傷殘鑒定機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布,2014年第21號公告,標準號為 GB/T16180-2014)鑒定殘疾程度,在保險人按照本條款所附《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對應的傷殘等級賠償比例乘以每人傷亡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承擔的診療項目、藥品使用、住院服務及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保險人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在依據本條第一款(一)至(四)項計算 的基礎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醫(yī)療費用免賠額后進行賠償。”
“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2014版)》中,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傷殘等級系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制定,發(fā)布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布文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批準發(fā)布公告2006年第10號(總第97號)。”
基于前述原因,雇主責任險中的賠付標準通常亦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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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投保多份雇主責任險
雇主責任險本質系財產類保險,對此,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因此,答案不言而喻,用人單位可以投保多份雇主責任險。
投保多份雇主責任險,保險人如何賠付?
對此,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8
個人能否作為投保人投保雇主責任險
PART8.
雇主責任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一般都是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學校、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通常均不包括個人,但如果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同意個人可以作為投保人,因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在此情況之下,個人當然可以作為投保人投保雇主責任險。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約定投保人不包括個人,但保險人在接受投保時已經知曉投保人不屬于申請工傷認定的用工主體,此時,保險人不得以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以被保險人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進行豁免。
9
雇主責任險是否包括新增雇員
PART9.
雇主責任險糾紛案件中,存在新增員工是否屬于保險條款中界定的被保險人投保員工的爭議,對此,我們認為核心在于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中是否包括“自動保障新增雇員條款”,如果條款明確約定不包括新增員工的,則對于新增員工將無法從雇主責任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另外,實踐中還存在雖然保險條款約定了“自動保障新增雇員條款”,但保險人通常會要求新增員工的承保時間以用人單位正式提交相關變更申請書為起始日開始起算,對此,我們認為保險人的該項要求當然是合理的,如果投保人因各種原因沒有提交變更申請,但新增員工確實存在且符合保險條款要求的,從保險的合理性原則分析,即便投保人沒有提出正式的變更申請,保險人亦應進行賠償。
10
雇主責任險能否作稅前扣除
PART1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五十二號)規(guī)定,企業(yè)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綜上,企業(yè)風險多種多樣,其中,用工風險系眾多風險中的一種,如何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除通過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外,購買工傷保險后通過市場手段購買雇主責任險不失為一種很好的風險控制手段,因此,了解什么是雇主責任險等諸多法律問題,將更有利于對企業(yè)進行保護,同時也能在雇員發(fā)生保險條款載明的風險后能及時進行賠付。
特別聲明: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2020修正)第十九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且經保險人認可,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范圍內依據和解協議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達成和解協議,未經保險人認可,保險人主張對保險責任范圍以及賠償數額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