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工程結算協議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結算后簽訂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因工程款支付發(fā)生的糾紛,基礎法律關系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并非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對此提起訴訟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關鍵詞
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管轄不動產結算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林訴稱,2021年5月,陳某林與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梓某工程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協議》,約定陳某林對太原市某項目主樓等工程施工。陳某林施工完畢后,經結算,確認工程總價為人民幣2663200元(幣種下同),剩余未付工程款為1329200元。之后,梓某工程公司與陳某林簽訂《二次結構結算說明》,下調工程總價為2267000元,約定2022年5月1日前付清。截至起訴前,梓某工程公司尚有433000元工程款未支付。陳某林遂向工程所在地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梓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畢已無爭議,雙方結算完畢后形成的單純債權債務關系,與不動產物權糾紛無關,不適用專屬管轄,該院無管轄權。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晉0107民初4336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被告梓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處理。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移送錯誤,層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晉民轄122號民事裁定: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某林起訴請求梓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案,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中,陳某林與梓某工程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協議》,約定陳某林對太原市某項目主樓等工程施工,雙方形成了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抖谓Y構結算說明》系施工合同履行完畢后,雙方對合同事項進行清理并進行工程款結算。兩份協議是圍繞案涉項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簽訂的系列協議,應整體看待。陳某林基于上述協議起訴梓某工程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仍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所涉工程地點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陳某林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22年修正)第28條第2款
一審: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22)晉0107民初4336號民事裁定(2022年11月17日)
二審: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晉民轄122號民事裁定(2023年12月21日)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