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住合肥市瑤海區(qū)大興鎮(zhèn)
訴訟委托代理人:牛永翔,安徽德延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1:李某某,男,漢族,住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
被告2:合肥某某有限公司
訴訟記錄
案件基本情況
2022年3月11日,因生意周轉(zhuǎn)需要,被告一向原告借款5萬元,用于被告二的日常經(jīng)營,并出具《借條》一份。
《借條》載明:今借到原告伍萬元整(¥50000),用車輛抵押,車牌號:皖……,借期壹個月。日期為2022年3月11日。該車輛登記在被告二名下。
但被告一個月后未按約還款,而是自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每月僅還款三千元,余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討未果。
裁判分析過程
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wù),原告有權(quán)主張本金以及相應(yīng)逾期利息
判決結(jié)果
兩被告于2023年6月2日前向原告償還本息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官信息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