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在處理有關口頭遺囑的繼承糾紛案件時,應嚴格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審查遺囑的效力,對于有效的遺囑,按照遺囑處理相關遺產(chǎn);對于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件的遺囑,則應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相應的遺產(chǎn)。
第一、在處理口頭遺囑繼承案件時,應先審查口頭遺囑是否存在。
對于口頭遺囑是否存在的證明責任,應交由主張遺囑存在的一方負擔,如果主張的一方能夠證明口頭遺囑存在,下一步才涉及審查口頭遺囑的效力問題。
第二,對口頭遺囑是否存在應該從嚴審查。遺囑涉及的利益重大,而口頭遺囑內容往往不易確定,且容易被遺忘、曲解、誤解,甚至被篡改,故對口頭遺囑存在與否的證明標準也應高于其他遺囑形式。
第三,在審查口頭遺囑的效力時,要注意查清遺囑人是否存在危急情況,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才可能是有效的遺囑。
如果沒有危急情況的發(fā)生,口頭遺囑也就沒有適用的余地,當事人不得以此遺囑為依據(jù)來要求分得相應的遺產(chǎn)。
第四,要區(qū)別口頭遺囑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談話。
被繼承人這種在日常生活中的相關表述,在很多情況下也并不是想要訂立相應的遺囑,其作出這類意思表示可能是出于各種目的,比如可能是為了向有關子女示好,以期得到更好的生活居住條件便于養(yǎng)老,這種情形在被繼承人是經(jīng)濟條件不富裕且體弱的老年人的情況下最為常見。
第五,關于口頭遺囑的失效問題。
《民法典》規(guī)定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六,關于口頭遺囑的日期問題。
雖然《民法典》并未就口頭遺囑的訂立日期問題進行規(guī)定,但在實務中也不能放任此問題于不顧,還是應該查明口頭遺囑的訂立日期,只不過無須將日期問題作為遺囑有效要件之一進行考察。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