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常常有當事人主張被繼承人在生前多次向家人或者鄰居說過要在其死亡后將某財產遺留給自己,并據此認為這是被繼承人遺留的口頭遺囑,要求按照該口頭遺囑繼承相應的財產,有些當事人甚至還找來諸多的親戚、朋友,甚至鄰居對此加以證明。
不可否認,被繼承人生前確實可能在日常生活中提到過要將某項財產遺留給某人繼承,其陳述的對象可能是該財產的受益人,也可能是家里的親戚或相關的朋友、鄰居,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口頭表述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只能被看作被繼承人的一種希望留下相應遺囑的想法和愿望,它并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遺囑,因為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遺囑形式,如果要成為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遺囑看待。
考慮到現實中存在的這些情況,更加不能直接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聊天、談話乃至賭咒發(fā)誓直接作為口頭遺囑予以處理。即使當事人申請再多的證人出庭作證也不可以。只有在出現危急情況的時候,才可能成立口頭遺囑。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