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三)出資證明書編號;(四)取得和喪失股東資格的日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法條釋義]
股東名冊是公司依照法律規(guī)定,記載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狀況的簿冊,也是股東身份或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2018年《公司法》規(guī)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法定的記載事項包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相較而言,2023年《公司法》在股東名冊的法定記載事項中增添了有關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以及取得和喪失股東資格的時間的規(guī)定,其記載的事項內容更為完善,同時該規(guī)定對于完善股權退出機制有重大意義。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正式確定了將股東名冊作為股東資格的認定依據的規(guī)定,股東只有在完成股東名冊的登記之后,才能對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同時股東名冊一經登記,便發(fā)生公示的效果,產生公信力。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