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原告、被告確定戀愛關系。在戀愛交往期間,原告以與被告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出資共計607392.98元(人民幣陸拾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玖角捌分)。原、被告于2022年3月徹底結束戀愛關系。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上述款項,被告均拒絕返還。據(jù)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
一、婚約財產的性質問題
婚約財產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交付于對方的財產。其性質屬于附條件的贈與。
二、原告能否要求被告返還案涉財產
根據(jù)《民法典》第158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jù)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12月確定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雙方就買房、買車、生育等多方面作出溝通,并且共同出資購置了房、車等資產。經統(tǒng)計,原告在戀愛期間單方支出共計607392.98元(人民幣陸拾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玖角捌分)。2022年3月,原、被告徹底結束戀愛關系。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由于原告在戀愛期間單方支出是為了與被告締結婚姻關系,現(xiàn)雙方已無法實現(xiàn)實現(xiàn)該目的,故對于原告的單方支出,被告應當予以返還。
三、法院能否支持原告所主張的全部金額
根據(jù)判例查詢,法院會根據(jù)雙方戀愛的時間長短和共同生活的客觀實際、款項的數(shù)額以及當?shù)氐娘L俗習慣等,酌情確定被告返還的金額。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12月建立戀愛關系、于2022年3月徹底結束戀愛關系。戀愛期間較長且雙方存在相互轉款的情況,因此,法院大概率不會支持原告所主張的全部金額,會扣減一定金額。
處理結果
不是只有法院的裁判才是解決矛盾的唯一手段,調解也是有效路徑之一。經過律師和雙方的溝通,最終以調解結案。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