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陳某與女朋友張某曾經(jīng)是情侶,后因張某漸漸疏遠陳某,陳某便將張某的照片配以“24小時上門服務”“性感美女”“性感少婦”等文字印制了三四百張“黃色小卡片”,多次在張某居住地附近散發(fā)。
同時,陳某還在張某家門口張貼紙條,要求張某結清戀愛期間所花費的黃金首飾1000元、銀飾500元,支付打印“黃色小卡片”的費用300元。
張某被逼無奈,通過微信向陳某轉賬了1800元。但陳某仍未停止散發(fā)小卡片,給張某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影響。于是,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某停止侵害行為、停止印制卡片、刪除照片、返還支付的印刷費30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85萬元。
法院審理
庭審過程中,陳某主張他是因為被張某拋棄、玩弄感情在前,才導致他去印刷和散發(fā)小卡片。這個主張并不構成陳某侵害張某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正當理由,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而陳某的行為,確實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判決陳某停止其侵害行為,并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jīng)肖像權人許可不得使用自然人肖像也不得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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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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