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因未及時完整支付小乙水電工程款,于2023年5月5日出具欠條一張,其中載明“小甲欠小乙工資82000元整,并承諾每月4號還款10000元整,剩余款項于2023年9月30日前還清,如有違約將承擔追償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2023年7月23日,小甲因故身亡。小甲死亡時名下有一套拆遷住宅,已查明無爭議的拆遷補償利益合計41萬余元。為追償拖欠的水電工程款,小乙以小甲的父親甲父、母親甲母、前妻小美、女兒小小甲為共同被告向棗莊市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工程款82000元及利息。另查明,小甲與小美于2020年8月5日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婚生女小小甲隨小美生活,小甲每月給付1500元生活費直至小小甲年滿18周歲。甲父、甲母、小美、小小甲自述小甲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小甲生前還有其他未提起訴訟的債權,遺產資不抵債。
法院審理本案爭議焦點是:1.甲父、甲母、小美、小小甲是否應當承擔債務清償義務;2.小甲遺產中是否應為小小甲保留遺產必留份以及留存數(shù)額。針對爭議焦點一,小甲已于2023年7月23日逝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甲父、甲母、小小甲系小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皆未表示放棄繼承,應當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小甲的債務。而小美與小甲于2020年8月5日離婚,并非小甲的繼承人,小乙請求其承擔清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應不予支持。針對爭議焦點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必留份保障的是特定繼承人的生存權,至小甲死亡時,繼承人小小甲的年齡為4周歲,屬于幼兒,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應當為其保留必留份。對于必留份的數(shù)額,庭審中被告陳述小甲是因債務原因導致自縊身亡,過高比例保留必留份可能侵犯其他債權人的權益,且小小甲還有法定監(jiān)護人小美承擔撫養(yǎng)義務,綜合考慮上述情況,認定無爭議的拆遷補償利益的1/3作為小小甲的遺產必留份予以保留。最終,法院判決甲父、甲母、小小甲償還82000元及利息,拆遷補償利益的1/3作為小小甲的遺產必留份予以保留。甲父、甲母、小小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對其上訴主張,未予支持。該判決已生效。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