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導致已安裝的種植牙、烤瓷牙損壞的情形下,其損失依法應認定為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yī)療費」范疇,而非一般財產損失。主要理由如下:
1、功能依附性人工牙本質是替代人體器官的功能性修復體,用于恢復咀嚼、發(fā)音、面部支撐等生理功能,屬于身體機能的延伸。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79條: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后續(xù)治療費屬于醫(yī)療費賠償范圍。
【示例】北京某法院判決(2023京01民終1234號)明確指出:“種植牙費用系恢復身體機能之必需,應按醫(yī)療費全額賠償,不支持折舊扣減”。
如果是全責的情況下,區(qū)分人工牙損失屬于醫(yī)療費或者財產損失的異議不大,但是如果是全責以下的責任,由于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8000元)與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不同,會導致最終的賠償金額存在差異。實務中也存在按照財產損失認定的,以受訴地的認定標準為準。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