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以下是對其具體內容的介紹:
適用條件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
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法律對罰款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具體程序
表明身份:執(zhí)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表明身份。
告知權利: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jù)、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聽取陳述申辯: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制作決定書:執(zhí)法人員當場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jù)、罰款的數(shù)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交付決定書: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備案: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的規(guī)定時間內報所屬機關備案。例如,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于作出決定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罰款收繳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jīng)當事人提出的。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本部門財務機構;財務部門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繳付指定銀行。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