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然而,一些債務人
為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甚至采取離婚“凈身出戶”的方法
想方設法地變成“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之人”,
這些“小伎倆”真的有用嗎?
面對如此情況,
債權人(即債主)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那么我們就需要先了解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是債權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旨在保障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在一定條件下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從而干涉?zhèn)鶆杖巳我馓幏制湄敭a的自由,但注意債權人撤銷權僅能通過訴訟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一是存在合法確定的金錢債權的債權人;
二是債務人實施了無償處分行為,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實施了有償處分行為,且有償處分行為的相對人存在惡意;
三是上述債務人處分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
四是債權人向法院請求撤銷債務人的上述行為。
特別注意的是在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時,無需考慮相對人是否存在過錯。
但同時,撤銷權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間,債權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債務人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即相關法律行為被撤銷后溯及該行為被作出時不具有約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在于實現債務人財產的回歸。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規(guī)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里的必要費用,一般包括律師費、差旅費、財產保全保險費等。
三、離婚沒有真假,債務無法逃避
離婚協(xié)議是男女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達成的復合型協(xié)議,系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一旦在民政部門備案登記離婚協(xié)議并領取離婚證,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這里,法官提醒社會大眾,任何試圖通過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則來逃避債務的行為,既是對婚姻的不尊重,更無法實現逃債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是沒有“假離婚”這一概念的,即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條款,也不會影響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解除婚姻、子女撫養(yǎng)等身份關系條款的法律效力。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