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齊舉春,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漢族,住成都市高新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國基,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住成都市金牛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家玲,女,1953年8月31日出生,漢族,住成都市金牛區(qū)。
訴訟記錄
上訴人齊舉春因與被上訴人李國基、何家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50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上訴人齊舉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珊,被上訴人李國基、何家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母文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3日,齊舉春向李國基、何家玲出具《借條》、《收條》、《還款計劃》,其中《借條》載明“今借到李國基、何家玲現(xiàn)金人民幣33萬元。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該借款于2020年8月23日前歸還,如逾期未歸還,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出借人通過訴訟追索借款的,借款人承擔訴訟費用、律師費、擔保費、保全費等一切費用”?!妒諚l》載明“齊舉春確認收到李國基、何家玲現(xiàn)金借款33萬元”?!哆€款計劃》載明“甲方(被告齊舉春)于2018年8月23日向乙方(李國基、何家玲)的借款,因甲方原因未如期償還,現(xiàn)雙方達成還款計劃。一、于本協(xié)議簽訂起貳年內(nèi)全部償還乙方借款。二、超期不歸還的,按照銀行貸款利率進行利息計算。三、其他約定:每月15日前歸還一部分借款,具體金額以雙方協(xié)商為準。歸還方式以銀行轉款憑證為準”。齊舉春在《借條》、《收條》、《還款計劃》上簽字捺印,何家玲在《還款計劃》上簽字。
關于李國基、何家玲與齊舉春之間的借款關系,齊舉春抗辯稱李國基、何家玲沒有借過錢給齊舉春,齊舉春與李國基、何家玲的兒子李某存在經(jīng)濟糾紛且該欠款為賭資,齊舉春不應當償還。李國基、何家玲稱由于其子李某差欠李國基、何家玲135.7萬元,齊舉春差欠李某33萬元,李某將其對齊舉春33萬元的債權轉移至李國基、何家玲名下,用于抵償李某與李國基、何家玲之間的借款,故齊舉春向李國基、何家玲出具借款手續(xù)。李國基、何家玲為證明其與李某之間的借款關系,出示了李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其出具的《借條》一份以及何家玲向李某的銀行轉賬流水,其中《借條》載明“本人李某在2017年9月份至10月份一共借到何家玲、李國基人民幣135.7萬元,歸還時間三年內(nèi)”。何家玲提交的建設銀行流水明細顯示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10月4日期間何家玲向李某轉賬共計135.7萬元。
李國基、何家玲為證實李某與齊舉春之間的借貸關系以及債權轉讓的事實,申請李某、趙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李某陳述,1.李某與齊舉春是朋友關系,認識了20多年,有過經(jīng)濟往來。2.李某告訴父母要做點生意以及與女朋友在澳門日常開銷需要,其父母在2017年9月初至2017年10月10日期間陸續(xù)向李某轉款135.7萬元。3.李某于2017年9月30日從珠海邊境到澳門入住酒店,2017年10月1、2號下午在澳門新濠君悅酒店中的一個珠寶行(名字記不清楚)里面,通過向珠寶行里一個叫“劉寶”的人手機轉賬30萬元人民幣換取了35萬元左右的港幣現(xiàn)金,加上李某手中有幾萬現(xiàn)金,一共39萬元港幣,在酒店大堂當面直接交給了齊舉春,當時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和利息,約定回大陸之后再談,不清楚齊舉春借錢的用途。4.因為李某個人開銷遠超正常范圍,父母追問李某錢的去向,李某告訴父母錢借了一部分給齊舉春,所以讓齊舉春直接將《借條》出具給其父母。證人李某為證實其向珠寶行換取港幣的情況,提交了其本人平安銀行流水明細,流水顯示2017年10月1日李某分六次、每次5萬元向“劉寶”轉賬共計30萬元人民幣。經(jīng)查,2017年10月1日港幣外匯牌價為85.31。李某陳述稱該30萬元人民幣轉賬就是其在澳門新濠君悅酒店里面珠寶行兌換港幣的轉賬記錄。
證人趙某陳述,與李某是朋友關系,2017年國慶在澳門與李某入住同一家酒店,李某取錢的時候全程在現(xiàn)場,李某在酒店一樓珠寶行通過銀行刷卡方式取得錢,具體金額、當時的接待人員等均記不清楚,李某取完錢后趙某與其有過交談,后面趙某有事先走,后續(xù)事情不清楚。
針對證人李某、趙某所述證言,齊舉春抗辯稱均為虛假陳述,李某沒有交付過現(xiàn)金給齊舉春,而是2017年10月6日下午六七點到7日凌晨三四點左右,李某在澳門新濠天地太陽城貴賓廳陸續(xù)多次給了齊舉春50多萬元籌碼,后來齊舉春與李某對賬后認可還欠李某33萬元人民幣,該33萬元屬于賭資,齊舉春不應當償還,李某與李國基、何家玲之間存在特殊親屬關系,齊舉春對李某與李國基、何家玲之間的借貸關系不認可。
何家玲提交的農(nóng)業(yè)銀行流水明細顯示,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齊舉春累計向何家玲銀行轉賬4.4萬元,李國基、何家玲稱齊
舉春未歸還借款本金為28.6萬元。
裁判分析過程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一審法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2.案涉的借款是否真實發(fā)生;3.即使案涉借款真實發(fā)生該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有效,齊舉春是否應當予以歸還?,F(xiàn)評析如下:
一、一審法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關于本案案由,案由系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予以確定的,本案不論是出借人李某本人提起訴訟,還是李某將債權轉讓給其父母提起訴訟,并不影響本案基礎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故一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民間借貸并無不當。
關于本案是否應當適用獨任審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四)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五)法律規(guī)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敝?guī)定,本案不存在上列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情形,由法官獨任審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二、案涉借款是否真實發(fā)生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第二次修訂)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jù)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jīng)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x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jīng)濟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chǎn)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敝?guī)定,齊舉春認為案涉借款系2017年10月在澳門向李某借了50萬元港幣的籌碼,后償還部分之后,向李某的父母出具了案涉33萬元借條,因該款項性質為賭資,齊舉春不應當償還。對此本院認為,齊舉春認為本人沒有收到借款,應當對出具借條等的行為作出合理說明,但齊舉春所主張的在澳門因賭博向李某借了50萬元港幣的籌碼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而李某主張的向齊舉春出借39萬元現(xiàn)金港幣,有其銀行賬戶在澳門通過向“劉寶”轉賬30萬元兌換港幣的相關憑證及齊舉春自己向李某父母出具的借條、收條、還款計劃予以證明,故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借款真實發(fā)生具有高度蓋然性,并無不當。
三、該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有效,齊舉春是否應當予以歸還
雖然李某因涉嫌設賭場罪被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但該判決內(nèi)容不能反映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也不能證明案涉款項存在來源不合法的情形,故案涉借款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李國基、何家玲受讓的基礎債權合法有效。李國基、何家玲依據(jù)齊舉春出具的《借條》《收條》《還款計劃》主張齊舉春還款,齊舉春應予歸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引用法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
法官信息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