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原告聶某,被告張某
訴訟記錄
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7月9日,張某出具《聲明》,載明“本人張某承諾于2020年7月15日前將XX購買房屋一套的事宜辦理好給聶某。如到期未能辦好,則在2020年7月31日前將2013年1月28日聶某交來80000元整及2014年1月1日收到30000元整,合計110000元,按借款形式自收款日起每月2%利息支付于聶某。如2020年7月31日前未能退還本金與利息,本人張某自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以及相關(guān)的訴訟費用。交款人聶某。承諾人張某”。
裁判分析過程
本院認為,聶某主張與張某之間存在借貸關(guān)系,為此其提向本院提交了《收條》、《聲明》等證據(jù)予以佐證,張某在簽收本院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聶某提交的前述證據(jù)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及質(zhì)證的權(quán)利。根據(jù)聶某提交的前述證據(jù),聶某主張其與張某之間形成借貸關(guān)系,達到優(yōu)勢證據(jù)的證明標準,本院予以支持。聶某已向張某交付了110000元用于購買房屋的費用,張某在《聲明》中承諾其于2020年7月15日前為聶某辦理好購房事宜,否則需向聶某支付自借款交付之日起的利息。本案中,張某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已為聶某辦理好雙方約定的受托事項,現(xiàn)還款期限已經(jīng)屆滿,聶某訴請張某償還其110000元借款本金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利息標準,雙方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因該標準已超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本院依法調(diào)整為按聶某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計算利息。為此,張某應以8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向聶某支付借款利息,此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張某應以11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支付。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張某向原告聶某償還借款本金110000元;
二、被告張某向原告聶某支付利息(計算方式:以8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自2013年1月28日計至2015年10月26日止,此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11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支付);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信息
審判員 藍苑榕
書記員 程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