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建議
本案中,案涉車輛被多次交易,其抵押權始終存在。被告作為二手車商家,清楚案涉車輛存在的權利瑕疵,如未能清償欠款則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原告作為買受人,其讓具有抵押車交易經(jīng)驗的人陪同看車、購車,并在購車前詳細溝通,之后原告還單獨就過戶問題與車主進行溝通,原告已充分知曉該車為抵押車輛,并且車輛存在貸款未還清的權利瑕疵,在如此情況下,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仍自愿低價購買并支付價款,足以證明案涉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現(xiàn)案涉車輛被抵押權人拖走,出賣人未就權利瑕疵作出任何故意隱瞞,不應承擔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解答于 2024-11-05 10:5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