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建議
其他為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勞動亦構(gòu)成“工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從事用人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受傷; (2)因從事工作而解決必要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廁所、正常的休息)時受傷; (3)因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學(xué)習(xí)、培訓(xùn)、會議、體育、文藝等與工作相關(guān)的活動受傷; (4)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從事超出本職崗位工作范圍活動受傷; (5)因參與用人單位安排的搶險救災(zāi)等維護(hù)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受傷
參考法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guān)于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通知
解答于 2024-07-11 01:21:58


